(2014)松执他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项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严东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