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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管大雪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