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管大雪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