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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计秀文与姜德震、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秀文,姜德震,徐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计秀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姜德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徐卫华,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秀文诉被告姜德震、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秀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秀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