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计秀文与姜德震、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秀文,姜德震,徐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计秀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姜德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徐卫华,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秀文诉被告姜德震、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秀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秀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