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与万齐峰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56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万齐峰,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万齐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告人齐万峰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因被告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特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经向佛山市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卓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