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王欣与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邱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邱广新,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宋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王欣,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3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邱广新,职务:总经理。被告邱广新,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006号。法定代表人曹辉,职务经理。被告宋立平,女,1974年12月19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欣诉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广新、被告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邱广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故本院认为,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欣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 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信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