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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谢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明义,教师,系被告王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