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韶娟与罗永华、吴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韶娟,罗永华,吴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38-1号原告方韶娟委托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罗永华被告吴真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韶娟与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韶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501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391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26;704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404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15;703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403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16。位于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4层混合结构的房屋(保房籍第HBJ2011000071号,所有权证号为S20080230)及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5层混合结构的房屋(保房籍第HBJ2011000072号,所有权证号为S2008023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韶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501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391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26;704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404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15;703号,保房籍第CDJ2012001403号,所有权证号为S20101516。位于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4层混合结构的房屋(保房籍第HBJ2011000071号,所有权证号为S20080230)及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69号1幢5层混合结构的房屋(保房籍第HBJ2011000072号,所有权证号为S200802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