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温泉,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