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与被告周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周代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负责人秦文勇,该分社主任。被告周代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与被告周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撤回对被告周代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河分社负担。审判员 向 六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