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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陈金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西路城市花园临街营业用房63号。法定代表人:高大林,董事长。被告陈金铭委托代理人吴志凤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退原告南通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