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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殷淑芝与安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淑芝,安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殷淑芝,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安云峰,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殷淑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云峰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