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贵锁、赵建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贵锁,赵建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贵锁,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71969********,汉族,山阴县X乡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阴县X路。2011年11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4月21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福,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花,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231983********,汉族,右玉县X乡X村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右玉县X镇X局西。2014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右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贵锁、赵建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贵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赵建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申贵锁、赵建花贩卖的毒品冰毒35.63克,麻古11.91克,忽悠悠11.68克,电子秤二个,塑料袋4包,自制吸毒工具3个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申贵锁违法所得1100元,被告人赵建花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申贵锁、赵建花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