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童松林与陈丰京、张飞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松林,陈丰京,张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童松林。被执行人:陈丰京。被执行人:张飞芳。申请执行人童松林与被执行人陈丰京、张飞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浦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丰京、张飞芳虽有财产但短期内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永 钦审 判 员 吴 利 川代理审判员 贾 向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