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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638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敬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