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红与被告赵月琴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红,赵月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292-2号原告王继红,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月琴,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金雀路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被告赵月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0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