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礼金诉刘和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金,刘和虎,肖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刘礼金。委托代理人:罗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虎。被告:肖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金诉被告刘和虎、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和虎分别在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11%、2.5%、23.33%的股份、被告肖洪在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33.33%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谢芝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南华镇金银花巷28、30、32、34、36、3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00064**号、0006409号、0006410号、0006411号、0006412号、000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江国用(2011南华)第193号、194号、195号、196号、197号、198号]为原告刘礼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和虎分别在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11%、2.5%、23.33%的股份、被告肖洪在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33.33%的股份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刘和虎、肖洪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