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新营与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营,王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孙新营,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孙新营与被申请人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车辆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鲁LL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二、将申请人孙新营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孙新营、王文华所共同共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LS20121026***号、第LS201210260***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