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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温州江海物流有限公司,方强,郑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4-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负责人:钱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强。被执行人:郑碧玲。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2)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4-4号民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碧玲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雁荡西路129号鸿基花苑12幢1603室的房产。该房产经公开拍卖和变卖均无人受让。现债权人温州瓯海鸿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保留价270万元的价格作价该房产,用以抵偿债权人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碧玲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雁荡西路129号鸿基花苑12幢1603室的房产作价人民币270万元,交付债权人温州瓯海鸿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二、债权人温州瓯海鸿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