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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巧平与被告芮雪、芮新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平,芮雪,芮新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陈巧平,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芮雪,女,汉族。被告芮新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平诉被告芮雪、芮新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芮雪、芮新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巧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