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巧平与被告芮雪、芮新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平,芮雪,芮新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陈巧平,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芮雪,女,汉族。被告芮新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平诉被告芮雪、芮新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芮雪、芮新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巧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