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兆东与杨家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东,杨家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韩兆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家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东与被告杨家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价值约4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家平价值约4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