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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兆东与杨家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东,杨家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韩兆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家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东与被告杨家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价值约4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家平价值约4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