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巍与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朱康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巍,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朱康宁,孙江伟,朱边防,冯薇,纪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孙巍。被执行人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西三角埠村东首。法定代表人朱康宁,经理。被执行人朱康宁。被执行人孙江伟。被执行人朱边防。被执行人冯薇。被执行人纪莹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朱康宁、孙江伟、朱边防及其妻子朱蕾蕾、冯薇、纪莹涛及其妻子王霞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朱康宁、孙江伟、朱边防及其妻子朱蕾蕾、冯薇、纪莹涛及其妻子王霞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