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冯瑞申与龙锡泽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申,龙锡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冯瑞申,男,汉族。被执行人:龙锡泽,男,汉族。关于冯瑞申申请执行龙锡泽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作出(2014)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龙锡泽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应支付25832元,垫付的诉讼费966元。龙锡泽不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