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敏杰、应江锋与应江锋、祝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杰,应江锋,祝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敏杰。被告应江锋。被告祝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杰诉被告应江锋、祝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既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