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芬,赵士富,宋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孙慧芬,干部,住肇东市。被告赵士富,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宋春玲,住肇东市。原告孙慧芬与被告赵士富、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慧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士富、宋春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慧芬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开始,二被告先后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共60,000.00元。原告多次所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士富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被告宋春玲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士富、宋春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1日,赵士富在原告孙慧芬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赵士富给孙慧芬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7月26日,赵士富在孙慧芬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赵士富给孙慧芬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1月3日,赵士富在孙慧芬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赵士富给孙慧芬出具欠条一张。后孙慧芬向赵士富索款未果,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赵士富、宋春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赵士富给孙慧芬出具的欠(借)条三张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慧芬与被告赵士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士富未给付孙慧芬借款,应承担给付孙慧芬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赵士富、宋春玲系夫妻关系,应由赵士富、宋春玲共同偿还。原告孙慧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士富欠原告孙慧芬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利息600.00元,共计60,600.00元,由被告赵士富、宋春玲共同偿还。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15.00元,财产保全费620.00元,由被告赵士富、宋春玲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树林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