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艳玲与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玲,张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石艳玲,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职工。被告张淑珍,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职工。原告石艳玲诉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艳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淑珍名下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艳玲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淑珍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石艳玲所有的15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