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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抗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合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合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抗字第00004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合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陕西合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陕民二申字第0159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监(2014)6100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