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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穗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通穗农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大坪39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787-4。委托代理人周鑫,重庆联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通穗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68621829-X。委托代理人李江宁,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穗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重庆功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