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杨爱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杨爱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王艳芳。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芳与被告杨爱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治疗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