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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军,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志、王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婕,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瑛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长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