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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7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家庚、石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庚,石瑛,马飞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55-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庚,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石瑛,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飞莉,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瑛、马飞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家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26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马飞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的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