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笑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笑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初字第71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女,1973年9月1日生,该公司物管员,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张笑岩,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周楷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笑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莉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沈华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张笑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楷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