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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中海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与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2395-1号原告中海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磊,经理。被告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学,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朝斌,行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海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海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