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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终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浦发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浦发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六项村苏庄组。法定代表人戚有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发平。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发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扬州世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