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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吴兴全、张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吴兴全,张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杨志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吴兴全,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琰,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吴兴全、张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元,由原告杨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