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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与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新二街。法定代表人王雯德,董事长。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九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红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