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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案件正在侦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2013)台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