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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游宜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宜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97号罪犯游宜飞,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台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宜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榕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2月10日、2012年7月3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44号、(2012)三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1考核达标分累计2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宜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宜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三日(刑期自200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