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崇学诉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宗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崇学,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民委员会,刘宗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立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崇学,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程威,系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刘宗文,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上诉人刘崇学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25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刘崇学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刘宗文签订的转包合同有效,其实质是确认林地、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因此本案属于林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崇学的起诉。刘崇学上诉称,涉案土地权属明确无需确权,本案系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本院经审理认为,刘崇学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刘宗文签订的转包合同有效,而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民委员会认为刘宗文承包的土地已被村委会收回,其对争议土地已丧失了承包经营权。双方争议实质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崇学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