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建诉徐百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徐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185-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女,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徐百虎,男,汉族,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案判决书确认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106号房屋(含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申请执行人黄建所有。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费7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百虎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106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建(身份证号:430122196908012425)名下。三、申请执行人黄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