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左才海与陈俞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才海,陈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左才海。被执行人:陈俞先。本院在执行左才海申请执行陈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