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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左才海与陈俞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才海,陈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左才海。被执行人:陈俞先。本院在执行左才海申请执行陈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