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崔玉和与商国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玉和,商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再字第5号原审原告崔玉和,住吉林市永吉县。原审被告商国臣,住吉林市永吉县。原审原告崔玉和与原审被告商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2014)永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商国臣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做出(2014)永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崔玉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原诉。本院认为,依照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虽然申请撤诉人不是本案申请再审人,但是本案原诉的原告,其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永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审原告崔玉和撤回起诉。审判长 董作军审判员 吴利爽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