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行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炳煌与饶沁梅、黄桂英、肖抄瓶、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煌,饶沁梅,黄桂英,肖抄瓶,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行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杨炳煌,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饶沁梅,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桂英,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肖抄瓶,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抄瓶,总经理。杨炳煌与饶沁梅、黄桂英、肖抄瓶、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饶沁梅、黄桂英、肖抄瓶、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炳煌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杨炳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饶沁梅、黄桂英、肖抄瓶、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杨炳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炳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文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吴巧妹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