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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边巴与旦巴贡布、豆永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旦巴贡布,豆永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号原告边巴,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藏族,务工,西藏昂仁县人,现住该址。委托代理人阿旺。被告旦巴贡布,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藏族,经商,西藏曲水县人,现住该址。被告豆永星,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藏族,务工,青海省贵德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巴与被告旦巴贡布、豆永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巴已与被告旦巴贡布、豆永星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兑现赔偿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元,撤诉减半后收取386元,由原告边巴承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