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边巴与旦巴贡布、豆永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旦巴贡布,豆永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号原告边巴,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藏族,务工,西藏昂仁县人,现住该址。委托代理人阿旺。被告旦巴贡布,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藏族,经商,西藏曲水县人,现住该址。被告豆永星,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藏族,务工,青海省贵德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巴与被告旦巴贡布、豆永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巴已与被告旦巴贡布、豆永星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兑现赔偿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元,撤诉减半后收取386元,由原告边巴承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