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黄贵坤、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黄贵坤,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杨婷婷。被告黄贵坤。被告蒋冬梅。原告杨婷婷诉被告黄贵坤、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两被告将借款归还原告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婷婷承担。审判员 丘 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露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