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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牙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磊与林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牙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闫俊岭,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峰,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王磊诉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牙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325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峰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劳务费4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75元,申请人王磊放弃其它请求,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宝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