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德余与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汤德余,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德余。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姚官林。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德余、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辖初字第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具备法人资格的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