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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游志双与被告阮凤霞、汤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双,阮凤霞,汤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54号原告游志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凤霞,女,汉族。被告汤毅华,又名汤义华,男,汉族。原告游志双与被告阮凤霞、汤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志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凤霞、汤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志双诉称:原告与被告阮凤霞在生意交往中认识,后被告阮凤霞以钢材销售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借款后被告阮凤霞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并承诺愿意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阮凤霞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汤毅华与被告阮凤霞在周宁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汤毅华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阮凤霞偿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息2%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共计9.6万元(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合计29.6万元;2、被告汤毅华对被告阮凤霞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被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阮凤霞、汤毅华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阮凤霞与被告汤毅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阮凤霞因在漳州经营钢材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游志双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承诺于2013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并向原告游志双出具一份借条为据。借款后被告阮凤霞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余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被告阮凤霞于2011年12月16日出具的借条、周宁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阮凤霞、汤毅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亦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游志双与被告阮凤霞之间订立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阮凤霞未返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9.6万元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阮凤霞、汤毅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汤毅华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阮凤霞、汤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凤霞、汤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游志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9.6万元。本案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阮凤霞、汤毅华共同负担。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红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