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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俊益等与冯真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冯真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俊益。原告:易碧芳。原告:杨建碧。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真辉。委托代理人:龚昌寿,系冯真辉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诉被告冯真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承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