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俊益等与冯真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冯真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俊益。原告:易碧芳。原告:杨建碧。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真辉。委托代理人:龚昌寿,系冯真辉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诉被告冯真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俊益、易碧芳、杨建碧承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