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涛与徐彬、张利辉、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徐彬,张利辉,董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江涛,男,30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徐彬,男,50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利辉,男4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董建锋,男45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行人徐彬、张利辉、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彬的住房公积金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