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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兆英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英,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兆英,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兆英与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兆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1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阳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